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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使用软件、作品?

作者:创始人 日期:2024-03-12 人气:92

中国版权服务 2024-03-04 07:11 北京

新学期刚刚开始,辛勤的老师们已经开始为同学们准备课程教学内容了。看到很多材料上标注着“未经授权不得转载”之类的版权声明,一些老师可能会有疑问:课堂上有时难免会让学生阅读某些课外文章,为学生播放视频、音乐或使用某些软件,如何才能避免版权侵权的情况发生呢?今天就为老师们提一些建议吧。

使用专门面向教育用户的正版软件

购买正版软件是避免版权侵权的有效途径之一,老师应该从自己做起,为学生树立榜样。为了满足课堂教学需求、消除教育障碍,现在很多面向教育用户的制图绘图、设计、视频处理、文本处理等软件都有价格优惠,推荐大家多多关注开学季的优惠信息,购买正版软件哦。



使用公有领域作品

老师们可以在课堂上使用版权权利保护期到期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使用此类作品虽然不会侵犯作者的版权,但是要注意,原作品的权利人依然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小提示:使用时注明作者署名,并一定要尊重原作,不可随意修改哦。


《著作权法》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合理使用他人作品

对于还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如果是老师们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可以“合理使用”。这是指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一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有必要提醒大家注意几点:首先,在这里的“合理使用”要求的是为学校课堂教学使用,一些商业性质的培训机构或进行收费的教育类直播、网课等授课时使用均不属于此类。


其次,“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时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


第三,合理使用了其它作品的教学材料切记不得出版发行,仅供在校师生教育学习使用。如果将其内容出版发行或是上传到网络供他人随意使用,会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这时应当先获得授权并支付相应报酬。


最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这样,就充分体现出对知识、对创作者的尊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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