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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中独创的拍摄场景和人物造型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

作者:创始人 日期:2021-09-24 人气:940

一、对“图”本身而言,已单独构成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在于作者对拍摄角度、明暗光线、距离和光圈以及拍摄场景的个性化安排或选择人物模特、客观物体本身的形象并非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要素

在某一案件中,案涉作品中人物模特的姿势、神态、服饰特征,人物与台灯、书本、电脑、笔、床品之间的构图设计,台灯与书本、绿植、装饰物之间的摆放位置、角度,钟表的样式、指针方位,以及拍摄角度、光线等多种拍摄场景的个性化安排及选择与原告公司对“台灯”商品的宣传密切相关,是该摄影作品独创性之重要体现,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被诉侵权图片中的照片与案涉权利图片中的摄影作品相比,上述内容均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人物、电脑、书本等元素不具有同一性,但不影响摄影作品的相似性判断。故被诉侵权图片从整体的选择、编排到“图”“文”各部分内容均与案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被诉侵权图片中的照片由天某公司自行拍摄,整张图片由其自行制作完成,付出了一定的智力投入,但该投入明显模仿自案涉权利作品,不具有独创性。

因此:摄影作品虽然拍摄出来即享有著作权,但是也会相对应的看里面的相对应的创作设计。

二、摄影作品中受保护的对象必须是作者的独创性表达,根据独创性的不同可将摄影作品分成三类:再现型摄影作品、抓拍型摄影作品、主题创作型摄影作品。

主题创作型摄影作品是在摄影作品著作权中保护保护范围最广的。

在给予此类摄影作品的场景和人物造型进行保护的同时,必须坚持周密谨慎原则,将公有领域与已有场景剔除出摄影作品的保护范围。即如果被拍摄的场景或人物造型并非拍摄者进行独创性安排的结果,则拍摄者无权阻止他人对相似场景或人物进行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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