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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版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6月1日施行,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吧?

作者:创始人 日期:2021-06-09 人气: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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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答主

答疑版团队:张祎 陈潇潇 刘赛 王洪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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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说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了。自1991年6月1日以来,我国《著作权法》经历了2001年、2010年两次修改,此次修订是《著作权法》第三次调整修改。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共6章67条。今天,小版就带大家一起来关注一下其中关于演员职务表演、惩罚性赔偿、合作作品的使用、视听作品这几方面的内容。


小版:小美是一名演员,2018年7月至2020年9月期间供职于A剧院,与A剧院签署了劳动合同,出演了多部舞台剧,合同约定小美在任职期间所参演剧目的著作权都归A剧院所有,A剧院每月支付小美工资。2020年9月小美从A剧院辞职,成为S剧院的签约演员。之后的某天,小美发现自己在A剧院任职期间参演的某舞台剧在A剧院进行录制版放映,观影票价为每张50元。为此,小美能否要求A剧院支付报酬?

答主:新《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本条作为新增条款,主要是为了明确在职务表演的情况下,表演者和演出单位分别享有的权利。

在上面例子中,小美参演A剧院舞台剧的行为属于职务表演。新《著作权法》对于职务表演有明确的规定,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由于合同约定了小美在任职期间所参演剧目的著作权由A剧院享有,因此除了表明身份等人格权外,小美不再享有其他财产性权利,A剧院放映录制版影片属于业务范围内的行为,不必向小美支付报酬。


小版:A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在动漫市场非常火爆。B公司在未经A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印有该卡通形象的产品,同时对产品进行了销售推广,获取了大量的经济利益。如果A公司对B公司提起诉讼,是否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答主:新《著作权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B公司在未经A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A公司创作的卡通形象,侵犯了A公司享有的该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使A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根据新《著作权法》规定,A公司在提起诉讼时,可向法院主张要求赔偿,之后由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是否需要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前,一些侵权行为人赔偿权利人损失后,其通过侵权行为的获利仍然远大于侵权成本。新《著作权法》实施后,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的,有可能会面临惩罚性赔偿。此次修法提高了法定赔偿数额、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升了侵权违法成本,使侵权方通过惩罚性赔偿付出较高的代价,对侵权行为起到震慑和警示,从而在立法层面上,积极制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发生。


小版:A与B友好合作拍摄创作了一个短视频。拍摄完成后,在未与A协商一致的情况下,B将双方共同创作完成的短视频上传到自己的社交平台上,且未将A的署名展示在视频上。B因此获得一大批粉丝的关注并因此得到了丰厚的报酬。B能否在未与A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传播此作品并取得相关报酬?

答主:新《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本次修改主要是吸纳了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将未协商一致时不得实施的行为进行了扩充。

合作作品突出强调创作双方共同创作的主观意图。对于上述例子中提到的A与B,双方都具有共同创作的主观意图,且有实质性的创作行为,该短视频可以被认定为合作作品,创作双方为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AB双方均应在合作作品上进行署名。此外,如没有协商一致,A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干涉B对该短视频的正常传播,但因该短视频获得的相关报酬,应归双方所有,并进行合理的分配。

同时,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作品,权利人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在发生争议时,登记证书可作为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


小版:小A是一个短视频制作爱好者,业余时间会经常制作一些短视频上传到自己的社交平台上,近期他发现自己制作的短视频经常被他人盗用,短视频在未署名的情况下被传播到各大社交平台,获得了大量的转发和点赞。对于这种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侵权?

答主:新《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一改称为“视听作品”,回应了相关行业引入“视听作品”类型的诉求。

小A制作的短视频属于视听作品的范畴,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他人在未经自己许可且未署名的情况下盗用自己作品的行为,已然构成侵权。小A有权对其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传统影视行业因与互联网的深度结合而发生着巨变,各种短视频、网络直播发展迅速,短视频、网络游戏直播、音乐喷泉、烟花秀等如何归类定性始终存在很大争议,这些问题在新著作权法中得到了很好地体现。虽然新《著作权法》采用了视听作品这一包容性极强的概念,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区分认定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及其他视听作品,依然需要法官在个案中裁量、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我们不妨拭目以待,期待着对于“视听作品”这一表述,未来可能会有新的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把新作品类型涵盖进去,这样就能更加适应行业发展。


本期统筹 | 范雯

本期审读 | 韩明 王行鹏

本期校对 | 郭莹雪 何浩然

本期排版 | 孙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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