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文件涉及国防利益和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和转让合同登记(以下统称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保密工作,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文件为绝密级的,不得申请登记。
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文件不涉密的,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注:日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中,涉及军方的所有军用软著都需要提前确认是否存在涉密期,如不存在涉密期,则需要在登记的时候提交非涉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