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自然人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完成的软件,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人可作为著作权人申请软件登记: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单位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软件。
单位与个人合作开发需明确:
1、个人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务关系,是否是在职关系:
(1)如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属于合作开发中的单位职工,则需每个单位都提供《非本单位在职职工声明》。
(2)如是在职职工,根据以上条例,软件属于职务开发情形,其著作权归单位独立享有;如是在职职工,但是并非利用单位资源或者期间开发,不属于以上调理中的情形,那么需要出具《非职务开发声明》,明确个人情况,才可以与单位合作申请某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