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付费学习的音视频课程、知识图文和高赞解答文章等,是创作者们通过智力劳动而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可以说,为知识付费就是为承载知识的作品付费。而在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的付费行为获取的只是对作品阅读或观看的权利,并未真正获得作品版权中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权。因此,消费者未经授权将付费购买的视频或图文等作品,低价出售给其他人的牟利行为,无疑是侵权行为了!如果侵权情节特别严重,还会涉及刑事犯罪呢!部分用户就是将付费下载的《跟着蛇妹妹学唱歌》大量低价售卖,因为涉及金额巨大,不但被处以巨额罚款,还被判了好多年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是否侵犯他人的作品版权,可不仅取决于是否售卖盈利。下载或截取音视频课程、知识图文等作品,分享到微信群、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即便没有因此获利,也可能会侵犯作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版权权利。举个例子来说,用户将学习视频未经授权就下载并公开上传到自己的微博平台,微博上的小伙伴都能通过他的微博主页直接看到这些视频,这就构成了“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因此用户的无偿分享行为当然是侵权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将图文改编成视频就涉及作品的改编权啦,也就是改变原作形成新作品的权利。那怎样算是侵犯原作品版权权利人的改编权呢?例如某短视频博主前些日子就遇到了这么一件事。她在某平台付费阅读了一篇关于情感帮助的文字问答,觉得是个不错的视频选题,就照着里面的人物关系、场景设置、台词对话、发生情节拍成了视频,果然广受好评。结果没开心多久呢,就被起诉了。经法院裁判认定,博主的视频与原文字作品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仅为表现形式的不同,博主侵犯了原作权利人的改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