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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直通车|地图版权知多少

作者:创始人 日期:2024-11-09 人气:130

关于电子地图的版权小知识

       地图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中的图形作品。电子地图是以地图数据库为基础,以数字方式组合数据储存和查阅的可视地图。作为一种交互性更强、更为便捷的地图形式,电子地图是可能构成作品,受到版权保护滴!那么这些受到版权保护的电子地图具有哪些“特征”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首先,能够构成作品的电子地图具有“可感知性”,需要通过软件呈现出图像型的表达。电子地图作品的文件格式往往无法被人类直接读取识别,需要通过软件的“解码”才能 将数据以图像形式表现出来被用户感知。


       此外,电子地图和其他作品一样,能构成作品还需具有独创性。一幅电子地图的创作往往需要经过收集地理数据信息和绘制地图的过程。其独创性可能体现在创作者对地理信息的选择和编排上,也可能体现在创作者凭借自身绘制经验及审美进行的设计中。


        在电子地图的数据库中,包括了省界、市县区界、道路等各种信息,还有绿地、水系、街景图等可视化的内容。当创作者对于客观地理信息在标注对象、绘制方式和色彩搭配等方面作出了独到的选择和设计,使得电子地图在反映科学原理、功能结构之外,明显区别于他人的创作,具备艺术性表达,才可能具有了独创性设计的成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疑问:为什么电子地图属于“图形作品”而不是同为视觉表达的“美术作品”呢?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上述两类作品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图形作品具有相当强的科学性或技术性,其具有一定实用功能或可以反映一定的客观事实;美术作品则更侧重强调作品的艺术性,具有着审美意义。我国著作权法将地图与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等一并规定为图形作品,是由于这些类型的作品具有以图形化的方式反映一定的科学原理、结构的特点,和绘画、书法等具有审美意义的美术作品还是有很大区别哒!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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