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版权服务
讨论:
不知大家有没有发现,许多电影因导演独特的叙事视角、拍摄手法、光影构图等而具有不同的风格,比如有的导演选择用鲜艳色彩展现宏大叙事,有的借无厘头的形式探讨人间百态。前几天在看电影的时候突然有了一个疑问:这些独具特色的艺术风格是否拥有版权呢?若对电影的拍摄风格、经典桥段进行模仿是否涉及侵权呢?
经查阅相关资料,知道了通过不同运镜手法、构图方式等体现的电影风格是没有版权的,而对其进行模仿是否侵权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答复: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版权保护的对象——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指出作品需要“能以一定形式表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也指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要“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由此可见,版权保护的对象是具体形式的表达,而非抽象的思想、概念或风格等。电影艺术风格作为抽象的概念,不足以构成作品,也就不受版权保护。只有当其以某种形式,比如剧本、镜头设计图、原创音乐等表达出来才能获得版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至于对电影独特拍摄风格、经典桥段等进行模仿是否侵权,我们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举个例子:A导演在拍摄惊悚片时偏爱使用晃动的镜头、晦暗的冷色调以及不和谐的旋律和节奏来烘托气氛,以增强电影的紧张感。B导演对此进行了模仿,在拍摄电影时也使用了晃动的镜头、晦暗的冷色调以及不和谐的旋律和节奏。此时,仅凭拍摄手法和风格的相似不能判定B导演存在侵权行为。但是,若B导演在模仿风格的同时照搬了A导演作品的情节主线、布景构图、对话台词等,与A导演电影内容构成实质相似,则有可能构成侵权。
我国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来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1号指出,“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
简而言之,只要确保自己的作品是原创的,没有直接复制他人的创意性表达,导演们就可以放心地探索和展现自己的艺术风格。但也要友情提示一下,即便不是照抄剽窃,学习借鉴的手法也会被眼尖的观众看出来,所以“致敬”经典时最好主动说明呦。创意、思想和风格等必须被表达或者记录下来形成作品才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大家有绝妙的想法担心被剽窃抄袭,就要快快形成具体的表达以获得版权保护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