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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直通车丨关于奥运版权保护的小知识

作者:创始人 日期:2024-08-09 人气:524
来源内容来源:中国版权服务

大熊&小伊

鹿哥鹿哥,你这抱了一堆什么好东西呀?

鹿哥

哦,你说这些呀,这不是最近正在举行巴黎奥运会嘛,我之前屯了好多关于往届奥运的吉祥物玩偶,就想借着巴黎奥运会的“东风”,来波“回忆杀”,给这些玩偶拍几张照片抠抠图,做成小明信片挂到网上去卖,保不齐还能小赚一笔“回回血”呢!


大熊&小伊

别别别,你这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就利用吉祥物玩偶形象制作衍生品售卖的行为,妥妥地属于侵权,最终很可能会被罚得入不敷出!更何况你用的是奥运会吉祥物,有可能还会引起国际奥委会的注意,来找你“算账”维权的!

阿花

嘿,大熊和小伊可不是危言耸听,让我来给你好好解释一下。首先,这些吉祥物形象作为权利人创作的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同时,这些卡通形象作为奥运吉祥物,属于特殊标志,还受到《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保护。面对侵权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侵权人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那些侵权的商品及通过侵权得到的所有收入。如果侵权人通过侵权赚了不少,那还会被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即便他们没赚到钱,最少也要被罚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红晓兔

要我说呀,你就把这些可爱的玩偶收起来吧。如果只使用奥运口号蹭个热度总不会侵权了吧?

大熊&小伊

那可不一定。口号、标语、广告语也是可能受到版权保护的!虽然目前咱们国家的法律还没有对广告语的版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际的法院裁决中,一些有创意、有特色,并且能够很好地体现品牌个性和企业形象的广告语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版权的文字作品,受到版权保护。

阿花

确实,那些充满创意的口号或广告语可能字数不多,但只要它们具有独特的创意和风格,是能够体现创作者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就可以被认定为创作者享有版权的文字作品。作为好朋友的我一定要扑灭你危险的“小火苗”。

鹿哥

好吧好吧,看来投机取巧是不行的,我还是靠自己的力量创作版权形象和宣传广告语吧。奥运的热度虽然蹭不到啦,还是祝我们的运动员健儿们能够在巴黎奥运会上向着心中的梦想迈进,突破自我,取得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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