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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直通车 | 广播操能跳进“版权舞池”吗?

作者:创始人 日期:2024-07-23 人气:125

来源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中国版权服务


最近脑海中蹦出一个疑问——广播体操跳进版权的舞池了吗?广播体操也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吗?我查阅了相关资料后发现:非也非也,其中缘由容我细细道来


让我跟大家介绍一下构成作品应当同时具备的3个条件:


1.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2. 具有独创性


3. 能以一定形式表现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广播体操是一项由屈伸、转体、跳跃、旋髋等一系列基本动作组成的健身运动,运动者通过完成连续的肢体动作达到健身效果。结合上述条件判断,广播体操作为具有实用性、功能性的智力成果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现实生活需要,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也就不满足第一个条件,因而无法构成作品。早在2012年就有“法院判决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案例,判决中也表示:体操动作不属于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大家一定会很疑惑,舞蹈可是属于版权保护的作品形式之一,为何不能将体操视为一种舞蹈作品呢?这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啦!


经我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舞蹈作品是能够满足人们精神审美需要,表达作者思想情感的艺术。体操则更加注重满足人们的实际生活需要,其功能性、实用性更为突出。但大家注意啦,如果创作者通过对基础健身动作的选择、衔接、编排等,产生了具有独创性艺术表达,则此“体操”就有可能构成受到版权保护的作品啦。例如“燃脂热舞操”“古风美体操”等着重展现了艺术之美,则是有可能被认定为舞蹈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不过要提醒大家的是,可不要因此陷入误区。即使广播体操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与其相关的文字说明、图解、视频等衍生品,作为独立的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录像制品等等,还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哦。比如,如果创作者将广播体操动作分解,配以生动形象的说明、描述,同时加上一些高清的示范照片汇编成书,图文并茂地传递艺术美感,此书就有可能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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